政策“松绑”多晶硅再起飞

【这是《南方周末》今日发表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原稿。

框架意见释放的信息表明,司法改革牵涉面甚广,牵扯利益甚众,政策导向与法律导向相互交织,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不可率尔操觚,必须经过审慎试错。既是全面改革则必整体推进,轻易不开口子,否则必然产生撕布效应口子越拉越大。

政策“松绑”多晶硅再起飞

一是以垂直性来加强独立性,凭借改变权力的层级控制来摆脱地方权力对司法的羁縻。而宪法的修改是一件应当极为严肃、慎重的事情,轻易启动修宪程序为一项尚不能称为成熟的司法改革试错背书,弄不好会进一步贬损宪法权威性。司法改革框架意见另外一个极为重要的预期便是借由改革,赋予办案者独立办案权,在法院则是要改变判案不审、审案不判的不良状况,回归并尊重司法规律。七是完善人民警察官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而是有相当部分的人和很多地区、很多部门都有可能在改革中利益受损。

大国地方本身不具有完全的同质性,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一直是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要处理的永恒议题。作为一个党章和宪法均未授权的机构,其法律地位和职权均处于模糊状态,因此如欲使其决策行为具有完全合法性从而获得更高权威性,一个可行性的制度通道便是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的形式赋予深化改革小组的方案以法律效力。  机制改革 在一般理解中,司法改革中的体制改革包括法院设置体制、司法管理体制、法官管理体制、经费保障体制等结构性内容的改革,其他则一般归于工作机制改革的范畴。

如前所述,在体制性的改革尚未付诸实施之时,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成为相对容易且能很快产生实效的措施。对于一些应当经过试点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广泛推行的改革措施,则应当先行试点。例如,在上一轮司法改革中,中央针对西部法官检察官断层、司法经费严重不足等最为迫切的问题,在司法考试、法律人才招录、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尽管有学者对这些措施有不同看法,但从实效来看,它的确帮助西部地区解决了人才和经费方面的燃眉之急。

1999年后,最高法院通过每五年发布一份改革纲要的方式,将一定时期的司法改革措施作通盘策划,并为每一项具体改革措施制定完整的改革方案,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改革的盲目性和零散性,增强了改革结果的确定性。  内部挖潜 不少学者和法官认为,过去15年司法改革是内部挖潜式的改革。

政策“松绑”多晶硅再起飞

对于这些观点,本文不作评论。依宪改革、依法改革,是中央对司法改革提出的基本要求。否则,科学、务实的司法工作机制改革方案将难以期待。作为经历了最近15年司法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的实务工作者,我深切理解许多工作机制改革措施中所蕴含的智慧与力量,更知晓决策过程中人们所付出的艰辛和努力,也十分感激专家学者对这些改革措施所做的研究与论证。

二是对三五纲要中尚未完成的20多项改革任务抓紧研究,制订方案,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一般情况下,人们认为工作机制改革会比体制改革较为容易和稳妥,在整体上也不会引发大的动荡,尽管工作机制改革同样需要理念上的更新转变、理论上的指引和实务上的设计。如果我们把三个五年纲要的15年实施时间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或许会看得更清楚一些。尽管有些改革措施也很宏大(如建立法官制度),但因为缺乏统一规划使得后来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

  来源:《财经》2014年年刊期 进入 蒋惠岭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例如,三大诉讼程序改革中不乏结构性变化,铁路法院体制变化也可以说是体制改革小试牛刀,法官职业化则直接取决于并决定着新型法院管理体制的设计。

政策“松绑”多晶硅再起飞

对于近年来司法领域中出现的这类非体制性的新情况、新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研究和实践还不能满足需求,因此必须投入大量精力克服这些理论难关,寻找实践出路。二是自下而上到自上而下。

甚至有知名学者评价认为近些年的司法改革有所倒退,整个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放慢了。尽管如此,政法各部门以及整个政法系统在司法改革方面的努力还是有不少成效的。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些可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难度最大、影响最广、决策更难的问题,也可能是最后的问题。五是立足国情与借鉴域外相结合。通过这15年,司法机关的整体物质条件和精神面貌都有了很大更新,法官素质有很大变化,各项工作机制的覆盖面和严密性大有提高。前15年的司法改革虽然涉及范围不少,参与部门不少,但总体来说仍然处在单机调试运行的阶段,或者说是在一个较小的局域网内运行。

当然,如果仅仅局限于此甚至满足于此,则同样会延缓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甚至最终走向其反面。其实从1978年改革开放时始,中国的司法改革在前一个20年经历了恢复重建、观念创新的时期,造就了新中国法治发展史上一个波澜壮阔的时代。

司法体制改革关系到司法制度的结构性内容,在很大程度上要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因此难度也更大。在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尚无重大突破的大背景下,这一方法是务实的选择。

但司法体制的改革也同样无法取代司法工作机制完善的作用。在制度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改革者也不应当停止内部改革的步伐,努力在更新司法理念、提高司法能力、规范运行程序、强化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建立更严密的制度,努力做到不让别人从司法系统内部挑出毛病来。

法院系统通过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将系统内部需要改革、变化的地方一一做了改变。从1978年改革开放到1997年提出建设法治国家的20年中,中国解决了是否走法治之路,是走刀制之路还是走水治之路,以及如何走法治之路的问题。这些年来,实务部门不再是也不可能是那种简单地自说自话、自我感觉良好的部门。为深刻了解中国国情,最高法院组织开展了中国国情与司法改革专题研究,形成了《中国国情与司法改革读本》的研究成果以及传统司法文化等六个子课题研究成果。

每一项机制改革完善都可能是一项重大的课题。但如果内部挖潜措施能与外部体制改革措施配套而行,则必收事半功倍之效。

虽然说中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基本适应国情,但司法的内部组织制度、人才培养制度、干部管理制度、运行程序、管理机制等,还远未达到使整个司法制度正常发挥作用的程度。正如从事学术研究的学者必须重视他人的学术积累、不断引注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理论创新一样,司法改革的实务工作者也都十分重视前人、前期的改革成果,充分发挥和运用其中的正能量,改良、替换甚至废弃旧制度,成就新的司法改革。

  方法探索 最近15年司法改革的诸多成果中,最实实在在的便是在改革方法论方面的贡献。也正是由于这些体制制约的存在,一些设计初衷良好的内部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被迫变味甚至走向反面,有的则完全没有发挥作用,并转而成为深化体制改革的障碍。

三是先易后难、急用先行。这已成为司法机关推动改革的重要的方法论了。任何机制的完善都无法替代体制改革的作用。哪里可以先行一步,哪里必须同步推进……这些都需要经过全面、周到、细致的论证后才有发言权,有时还需要试探着迈出几步,摔几个跟头才能定夺。

如果不能满意,一般公众或当事人通常不会把责任归结到体制上,而是直接指向所能看见的人、组织、现象,甚至是法官所说的某一句话。通常情况下,体制改革是结构框架的设计与调整,而机制改良是制度细目、运行规则的改造与完善。

四是立法同步,先行试点。在当前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之下,15年的司法改革没有采取体制先行、机制跟进或者体制与机制改革同步推进的战略,而是用了15年甚至更长时间摸索、思考甚至徘徊之后,再获得对未来改革蓝图的启示。

再如,审判管理制度的建设是审判独立提出的新课题,涉及审判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对象、管理方式、管理介入程度等一系列敏感问题。这15年是怎么过来的?回想起自己于1999年中参与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准备和起草时,我和其他同事当时还真没有去想今天的司法改革会是什么样子,甚至都没有想过以后还会不会有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蜘蛛池搭建飞机@seochaoren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发表评论

快捷回复: 表情:
评论列表 (暂无评论,1人围观)

还没有评论,来说两句吧...